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20)粤0404民初1496号
原告:李某某,男,汉族,1986年5月19日出生,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大海环XX****,居民身份证号码:445************537。
原告:许某某,男,汉族,1993年5月28日出生,住广东省信宜市***********,居民身份证号码:440************718。
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纪XX,广东XX律师。
被告:刘某某,男,汉族,1989年12月6日出生,汉族,,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上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:412************134。
被告:珠海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,住所地:珠海市金湾区*************厂房3楼301车间。
法定代表人:冯X1。
原告李某某、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、珠海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。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李某某、许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元,由原告李某某、许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朱 全
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
法官助理 黄国靖
书记员 杨XX